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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清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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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及运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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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 人气:6345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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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苏州化学品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运输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苏州化学品贸易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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